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
 

法律 第6/1999号

核准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及保护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定义
  就本法而言:
  (一)“区旗”指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
  (二)“区徽”指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
  第二条 对区旗、区徽的尊重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应当被尊重和爱护。
  第三条 区旗、区徽的展示及使用
  一、行政长官有权规定必须展示或使用区旗及区徽的机构、场所及场合,展示或使用区旗及区徽的方式及条件,以及本法未有规定的使用区旗及区徽的其他情况。
  二、行政长官亦有权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
  三、区旗下半旗的情况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一。
  第四条 禁止将区旗、区徽用作某些用途
  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
  (一)商标或广告;
  (二)行政长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的其他场合或场所。
  第五条 破损的区旗、区徽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损、污损、褪色、不合规格或因任何原因而被毁坏的区旗或区徽。
  第六条 区旗、区徽的制造
  一、区旗必须按照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列规格制造。
  二、区徽必须按照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三所列规格制造。
  第七条 侮辱区旗、区徽罪
  一、以言词、动作或散布文书,又或以其他与公众通讯之工具,公然侮辱区旗或区徽,又或对其不尊重者,处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
  二、下列情况构成对区旗或区徽的不尊重:
  焚烧、毁损、涂划、玷污或践踏区旗或区徽。
  三、上两款的规定适用于不尊重对象为区旗或区徽的复制本的情况,但复制本除必须与原本明显相似外,还须足以令公众误以为是区旗或区徽。
  第八条 监察
  一、对第四条及第五条的监察权属于治安警察局和水警稽查队。
  二、对第六条的监察权属于经济局。
  第九条 行政违法行为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者,可科澳门币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规定者,可科澳门币二千元至八千元的罚款。
  三、违反区旗区徽制造规范者,可科澳门币一万元至二万五千元罚款。
  四、科处第一、二款及第三款所规定的罚款的权限分别属于上条所指的治安警察局局长、水警稽查队队长及经济局局长。
  第十条 扣押
  一、经济局有权扣押违反本法附件二及附件三的规定制造的区旗及区徽。
  二、根据上款规定而扣押的财货在宣告丧失后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第十一条 适用制度
  十月四日第五二/九九/M号法令的规定适用于第九条所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同时展示国旗与区旗
  一、凡同时展示或使用国旗与区旗,或同时展示国徽与区徽时,国旗或国徽应当大于区旗或区徽,且应将国旗、国徽置于中心、较高或突出的位置。
  二、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三、如国旗与区旗并排展示,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第十三条 生效
  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一 区旗下半旗的情况


  一、下列人士逝世,须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指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指为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五)行政长官认为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或行政长官认为适宜下半旗予以哀悼的人。
  二、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谓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三、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如行政长官认为适宜下半旗,可以下半旗志哀。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区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的,均应对应制作。
  一、旗面为绿色,呈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中间绘有由三个花瓣组成的白色莲花。位于莲花上方的金黄色五角星一大四小,中置大五角星左右各有两颗小五角星,莲花下方是白色大桥和绿白相间并由近向远渐变的海水。区旗图案见图1。


  二、区旗旗面通用尺寸定为如下八种:
  1号长288厘米,高192厘米。
  2号:长240厘米,高160厘米。
  3号:长192厘米,高128厘米。
  4号:长144厘米,高96厘米。
  5号:长96厘米,高64厘米。
  车旗长30厘米,高20厘米。
  签字旗:长21厘米,高14厘米。
  桌旗:长15厘米,高10厘米。
  因特殊需要制作不同尺寸区旗时,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三、区旗旗面图案定位图,见图2。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一、区徽呈圆形,徽面由绿色环形窄边,文字区外圈,绿色内圆及五星、莲花、大桥和海水这一组图案所组成。
  二、文字区外圈位于绿色环形窄边和绿色内圆之间,为白色绿字。文字区外圈上方均匀排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文繁体区徽标准字样,字下端朝向徽面中心点。文字区外圈下方均匀排列“澳门”葡文区徽标准字样,字母上端朝向徽面中心点,中葡文字样均以徽面的中轴线为准对称分布。
  三、徽面内圆中间绘有由三个花瓣组成的白色莲花。位于莲花上方的金黄色五角星一大四小,中置大五角星左右各有两颗小五角星,五角星以徽面中心为圆心呈放射状分布,各星底角尖朝向徽面中心点。
  四、莲花下方是白色大桥和绿白相间并由近向远渐变的海水。区徽图案见图1。


  五、区徽徽面通用尺寸定为如下三种:
  1号:直径100厘米。
  2号:直径80厘米。
  3号:直径60厘米。
  因特殊需要制作不同尺寸区徽时,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六、区徽徽面定位图,见图2。


  七、区徽徽面中葡文标准字样,见图3。


  八、区徽剖面示意图,见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