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3.自然资源
 

法令 第19/94/M号

关于坐落河边新街一幅土地脱离公产并以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

四月十八日

  独一条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面积为50平方米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发出之第3542/9l号地籍图内以字母“D”标明,而该地籍图附于本法规且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