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商法 (三)金融
 

法令 第70/90/M号

核准铸造及发行1991年(羊年)及1992年(猴年)金属制纪念币

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 核准铸造及发行一九九一年(羊年)及一九九二年(猴年)农历年纪念金属硬币,面值分别为澳门币伍佰元及贰佰伍拾元两种,每种发行量不超过二千五百枚。
  第二条 上条所指之硬币应采用“PROOF”(精装)系统铸造并为本地区法定流通硬币。
  第三条 (一)伍佰圆面值的硬币为22K金铸造,附有铸造商之保证书,并且符合下列规格:
  a.成色为千分之玖佰壹拾陆;
  b.直径为贰拾贰点零伍毫米;
  c.重量为柒点玖玖克,公差为正负千分之壹;
  d.圆周具坑纹。
  (二)贰佰伍拾圆面值的硬币为22K金铸造,附有铸造商之保证书,并符合下列规格:
  a.成色为千分之玖佰壹拾陆;
  b.直径为拾玖点叁零毫米;
  c.重量为叁点玖玖克,公差为正负千分之壹;
  d.圆周具坑纹。
  第四条 (一)硬币正面铸有该农历年动物图案,面值金额及用中文书写其面值额和“澳门”之字样。
  (二)硬币背面均标明铸造年份及澳门市徽。
  第五条 本法令所指之硬币将透过认购方式,以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订定之价格向公众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