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第14/1999号
核准行政长官办公室及司长办公室通则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行政长官办公室
第一条 性质
一、行政长官办公室是为行政长官履行职责,直接提供技术及其他方面辅助的机构。
二、上款所指办公室由行政长官直接管辖。
第二条 组织
一、行政长官办公室包括:
(一)办公室主任;
(二)私人助理;
(三)顾问;
(四)技术顾问;
(五)私人秘书;
(六)翻译人员。
二、在不妨碍上款规定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办公室可聘请专家以提供专业意见。
三、上款所指服务的期间、方式和报酬,将在委任批示或合同文书内订明。
第三条 办公室主任
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负责:
(一)协调办公室的工作,并确保与各司长办公室及直辖于行政长官的公共机关的领导人的联系;
(二)监管和确保政府总部辅助部门的有效工作;
(三)确保履行行政长官指派的任务。
第四条 私人助理
行政长官办公室私人助理负责执行行政长官或办公室主任指定的特定职务。
第五条 顾问
一、行政长官办公室顾问,根据行政长官的直接或透过办公室主任的指示,负责提供专业辅助。
二、办公室主任得授权一名顾问代行监管第三条(二)项所指机构。
第六条 技术顾问
行政长官办公室技术顾问负责担任特定工作或执行由行政长官或办公室主任所指派的任务。
第七条 私人秘书
行政长官办公室私人秘书负责:
(一)处理办公室来往函件并确保其归档及安全;
(二)处理和安排面见行政长官的要求;
(三)确保履行由行政长官或办公室主任所指定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技术一行政辅助
政府总部辅助部门向行政长官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援及行政辅助,为此得要求政府部门或实体派驻人员或向其征用人员,或以编制外合约方式聘用人员。
第二章 司长办公室
第九条 性质
司长办公室是协助司长履行职责的架构,并直属司长而运作。
第十条 组织
一、司长办公室的组织如下:
(一)办公室主任;
(二)顾问;
(三)技术顾问;
(四)司长秘书;
(五)司长助理;
(六)翻译人员;
(七)技术一行政辅助人员。
二、顾问及技术顾问人数不得超过五名。
三、司长秘书、翻译人员及技术一行政辅助人员人数不得超过六名。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
每名司长的办公室系由一名办公室主任协调,按司长指示负责分配工作予办公室各个成员,监管有关的活动及担任司长所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顾问
顾问按照司长直接或透过办公室主任的指示,负责向司长办公室提供专门技术协助。
第十三条 技术顾问
技术顾问负责担任司长或办公室主任指定的特定职务。
第十四条 司长秘书
司长秘书按照司长直接或透过办公室主任的指示负责:
(一)处理办公室来往函件并确保其归档及安全;
(二)处理和安排面见司长的要求;
(三)确保履行由司长或办公室主任所指定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司长助理
司长助理按照司长的指示执行特定职务。
第十六条 翻译人员
司长办公室翻译人员负责按照办公室的需求担任文件翻译和即时传译的工作。
第十七条 技术一行政辅助
司长办公室技术一行政辅助人员负责按照办公室的需求担任执行性质的职务。
第三章 职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 招聘
一、行政长官及司长办公室成员,均由行政长官及司长以自由选择方式招聘。
二、上款所指办公室成员将以定期委任或征用制度执行有关职务,如属翻译人员及技术一行政辅助人员,还可按照本行政法规第八条第二部分的规定为之。
三、为着本条的效力,办公室成员的职务由委任批示或有关合同文书订定日期起视为开始。
四、办公室主任、私人助理及顾问,应从具担任有关职务的适当学士学位或特别资历的人士中聘请。
五、技术顾问,应从具担任有关职务的高等课程学历或特别知识的人士中聘请。
六、私人秘书、司长秘书、司长助理由具有适当学历或经证实具有专业经验担任该职务的人士中招聘。
七、为着本法规的效力,不适用澳门公职一般制度有关人员征用的期间的限制。
第十九条 薪酬
一、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及司长办公室主任的薪俸相等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领导职位最高薪俸点数。
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得收取给予司长交际费的四分之三的金额,并获配给住屋及家务人员。
三、行政长官办公室私人助理的薪俸可以按照行政长官的批示分别定为相等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领导职位最高薪俸点的百分之八十或九十。
四、办公室顾问的薪俸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当局公共机构领导职位最高薪俸点的百分之九十。
五、办公室技术顾问的薪俸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当局公共机构领导职位最高薪俸点的百分之八十。
六、司长办公室主任得收取给予司长交际费三分二的金额。
七、办公室私人秘书及司长秘书的薪俸为公职行政人员薪俸点四百八十五点。
八、司长办公室助理的薪俸为公职行政人员薪俸点四百三十点。
九、办公室成员不得因超时工作而收取任何津贴或补薪。
十、第八条及第十条第一款(六)项及(七)项所指翻译人员及技术一行政辅助人员有权收取相等于其薪酬百分之三十的津贴,但该项津贴不得与其他任何超时津贴或补薪同时兼收。
十一、为着上款的效力,该款所指的酬劳与有关薪俸兼收之总额,行政辅助人员不得超过公职薪俸表六百五十点的金额,如超过该金额,则从所指酬劳中减除超出有关限制的部分。
十二、在不影响上款规定的情况下,技术一行政辅助人员,可按其学历及所任职务的特别权限收取高于原职级及职程的薪俸及/或与其原编制所任用的职级及职程不同的薪俸。
十三、办公室成员有权乘坐商务机位,但私人秘书、司长秘书、司长助理、翻译人员、技术一行政辅助人员除外。
十四、凡未载明于本行政法规的所有事宜,对办公室成员悉依澳门公职制度办理。
第二十条 职务的终止
一、当行政长官或司长职务终止时,有关办公室成员应维持工作直至上述人员被确实替代时为止。
二、按上款所规定的情况及因工作需要而终止职务时,办公室成员有权收取依现行法规所订而计算的补偿金额,但翻译人员、技术一行政辅助人员除外。
三、当在随后的三个月内,有关人员被委任为办公室成员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当局内担任职务,且其薪俸相等于或超过以前担任职务的薪俸时,上款所指的补偿金应予退回。
第二十一条 负担
为执行本行政法规而引致的负担,将由本经济年度拨予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的款项及其他任何由财政局为有关目的拨款支付。
第二十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