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93/99/M号
废止九月四日第 8/89/M号法令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六十条第一款
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废止) 废止九月四日第8/89/M号法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二条(效力之产生) 本法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