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69/92/M号
关于连胜街两幅土地脱离本地区公产而以空置土地纳入本地区私产事宜
九月二十一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面积为4m2及5m2之地段之公产性质,该等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所发出之第1529/89号地籍图内分别以“Al”及“Bl”标明,而有关地籍图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