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3.自然资源
 

法令 第56/97/M号

解除位于多禄局长街面积为 23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

十二月十五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面积为23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所发出之第2702/89号地籍图内以字母“C”标明,而有关地籍图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