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商法 (三)金融
 

法令 第50/94/M号

许可铸造根据五月六日第 34/91/M号法令发行流通之货币之纪念金币(五圆、一圆、五毫、二毫及一毫)

九月十九日

  第一条 (许可铸造纪念币)
  许可铸造下列“PROOF”式纪念币,以纪念第34/91/M号法令所许可之新硬币之发行:
  a.三千套纯度为0.925之银币,每套有五枚硬币,每种面值各一枚;
  b.七百套纯度为0.916之金币,每套有五枚硬币,每种面值各一枚;
  c.五百套纯度为0.950之白金币,每套有五枚硬币,每种面值各一枚。
  第二条 (特征)
  “PROOF”式纪念币除全部有锯齿边及重量不同外,其他特征均与第34/91/M号法令就目前流通货币所规定之特征相同。面值澳门币壹毫、贰毫、伍毫、壹元及伍元之纪念银币分别重3.2克、4.6克、5.7克、9.0克及10.7克;面值澳门币壹毫、贰毫、伍毫、壹元及伍元之纪念金币分别重4.0克、5.5克、7.4克、11.6克及16.3克;面值澳门币壹毫、贰毫、伍毫、壹元及伍元之纪念白金币分别重4.5克、6.2克、8.4克、13.2克及18.4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