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七)治安行政 1.地区治安
 

法令 第26/98/M号

修改十二月二十六日第76/90/M号法令(内部保安)——重新公布整份十二月二十六日第 76/90/M号法令

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修改十二月二十六日第76/90/M号法令)  
  十二月二十六日第76/90/M号法令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五条修改如下:  
  第七条 (总督之权限)澳门总督负责本地区之内部保安,尤其有权限: 
  a.……  
  b.……  
  c.……  
  d.……  
  e.……  
  f.……  
  g.……  
  h.指定指挥官,该指挥官负责长期研究及策划能适合上项所指联合指挥之即时及有效行动之措施;  
  i.透过批示确定指挥官在采取联合行动中所作出之指挥及监控等级。  
  第九条 (组成)
  一、……  
  a.……  
  b.……  
  c.澳门港务局局长;
  d.水警稽查队队长;
  e.治安警察厅厅长;
  f.司法警察司司长;
  g.消防队队长;  
  h.根据第七条h项之规定指定之指挥官;
  i.保安协调办公室秘书长。  
  二、澳门检察院之一名代表在委员会占一席位,以便在有需要时实行刑事诉讼,以及维护合法性及法定利益。  
  三、总督得邀请可藉本身之专门知识或责任,对本地区内部保安或对公共灾难中之救援工作作出决定性贡献之实体出席任何会议。  
  四、总督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主席主持安全委员会会议。  
  五、安全委员会之运作规定,由总督以批示订定。  
  第十条 (定义及组成)  
  一、……  
  二、保安协调办公室由第九条第一款c项至h项所指之实体及由总督以批示委任之一名秘书长组成。  
  三、……  
  第十二条 (常设秘书处)
  一、由第九条第一款c项至g项所指每一实体之一名或多名具资格之代表组成之常设秘书处,在保安协调办公室秘书长之协调下,并在负责保安之政务司办公室之范围内运作。  
  二、……  
  三、……  
  第十五条 (水警稽查队)
  水警稽查队参与保障本地区海事管辖范围之内部保安工作,为此须确保:
  a.……  
  b.……  
  c.……  
  第二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开始生效。
  (重新公布之第76/90/M号法令,略,详见法令第76/90/M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