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三)教育行政 2.高等教育
 

法令 第44/93/M号

关于将行政暨公职司公共行政培训中心之职责和权限转移予澳门理工学院事宜——若干废止

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 (职责及权限之转移)
  将原授予公共行政培训中心——在本法规其葡文缩写为CFAP之职责及权限转移予澳门理工学院,并由成人教育及特别计划中心与行政暨应用科学学校履行之。
  第二条 (人员)
  一、现仍在公共行政培训中心服务且与行政当局有长期联系之人员,如为澳门理工学院征用,应确保其权利及优惠,以及确保其选择与澳门理工学院订立劳动合同之权利,或在免除其工作不影响运作时,确保其返回原职位之权利。
  二、现仍在公共行政培训中心以定期委任、合同或散位形式服务之人员,如为澳门理工学院征用,得维持其职务上之法律状况,直至与澳门理工学院订立劳动合同或有关联系终结为止。
  第三条 (转移)
  将分配予公共行政培训中心之设施及设备转移予澳门理工学院。
  第四条 (负担)
  公共行政培训中心在本经济年度内进行培训之负担,由从行政暨公职司之预算拨款转移至澳门理工学院之预算内支付,以及从澳门理工学院本身款项支付。
  第五条 (权利之保障)
  澳门理工学院应透过成人教育及特别计划中心,以及行政暨应用科学学校,确保公共行政培训中心已开设之课程之继续及完成,以保障已注册之人员之权利。
  第六条 (废止)
  废止十月六日第63/87/M号法令第三条第二款d项及第九条。
  第七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