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100/99/M号
重新编排进行法医鉴定之系统
十二月十三日
第一章 标的
第二章 法医鉴定
第三章 法医鉴定人
第四章 最后规定
法医鉴定 金额(按UC计算) 死因查验或尸体剖验是 1(1/5) 法医临床检验 1/5 精神病检验 4/5 其他检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