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务人员制度 (四)其它
 

法律 第23/88/M号

规定给予行政当局公务员、公职人员及临时散工认识葡语及华语之鼓励

八月十五日

  第一条 (范围)
  一、本法律订定对同时懂得写及讲葡中文的行政当局包括自治机构及市政机构的公务员、公职人员及临时散工给与鼓励。
  二、翻译员、文案及见习翻译员无权获得本法律所指的鼓励。
  第二条 (鼓励的方式及受益人)
  一、鼓励得以金钱性质,亦得以进入职程或职程内的晋阶及晋升。
  二、上款所指两种鼓励方式不得层叠。
  三、金钱性质的鼓励只可给与不同本地区就地人员团体的行政当局人员。
  四、进入职程或晋阶的鼓励,是指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优先进入公职,或为晋阶及晋升目的,缩减服务时间。
  第三条 (金钱鼓励的金额)
  金钱鼓励是给与一项相等于公职薪俸索引号码一○○点的百分之十的附加报酬。
  第四条 (鼓励给与的条件)
  一、鼓励的给与须经由关系人申请,并附交讲写方面葡语最低限度具有中学预备班及华语最低限度具有高小程度的足够证明。
  二、认识葡语及华语的考试,在华务司及教育司进行。
  三、上款所指考试及定期评核的规则,将在有关管制法例载明。
  第五条 (鼓励的等级)
  一、有关为一般及特别职程晋阶及晋升之目的缩减服务时间的鼓励,将按照本条所订办法在有关管制法例订明。
  二、鼓励分为二级,给与除具有其基本文化训练或母语方面学历外,能提出足够证明,证明:
  a.为获得第一级鼓励,具有统一教育九年班(第九年)程度的葡语认识或初中(第九年)程度的华语认识;或b.为获得第二级鼓励,具有统一教育十一年班(第十一年)或以上程度的葡语认识或者高中(第十一年)或以上程度的华语认识。
  三、为上款所指鼓励分级之目的,基本文化训练的学历与葡语或华语的认识程度作一并考虑。
  四、倘第二语文的认识程度高于基本文化训练的学历,不致因此获得较高等级的权利。
  第六条 (法定扣除)
  本法律所指金钱鼓励,只在退休金及恤金作法定扣除。
  第七条 (给与的终止)
  倘薪俸停止发给,金钱鼓励的给与亦告终止。
  第八条 (管制法例)
  在本法律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内,总督将制订本法律的执行规则。
  第九条 (预算负担)
  财政司采取步骤以满足由于执行本法律所引致之负担。
  第十条 (生效)
  本法律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