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商法 (三)金融
 

法令 第27/93/M号

核准铸造及发行第40届澳门格兰被治大赛纪念金属硬币

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发行新纪念硬币之许可)
  许可铸造及发行在本地区具有法定流通力之第40届澳门格兰披治大赛之金属纪念硬币,该纪念硬币以22开及24开黄金铸造,面额分别为澳门币伍佰圆及壹万圆;以银铸造者,面额分别为澳门币壹佰圆及伍佰圆。
  第二条 (特征)
  上条所指之纪念硬币,均为圆形,并有锯齿边,发行时附有铸造商之保证书,且每一面额之纪念硬币均须符合下列规格及最高发行量:


  第三条 (图案)
  一、纪念硬币正面图案为比赛用车辆及摩托车各一架,周围铸有“第40届格兰披治大赛”之字样及纪念硬币面额,并以中文注明“澳门”字样。
  二、纪念硬币背面图案为东望洋跑道,并铸有有关字样及“1954—93”之年份,以及以葡文标明“Macau”及以中文注明纪念硬币面额及格兰披治大赛之届期。
  第四条 (出售)本法规所指之纪念硬币,按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所定之价格,以认购方式向公众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