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71/89/M号
关于仁伯爵医院改名为仁伯爵综合医院
十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一、仁伯爵医院改称为仁伯爵综合医院。 二、凡涉及仁伯爵医院之事项均视为仁伯爵综合医院有关之事项。 第二条 一、仁伯爵综合医院由内、外科诊疗部、精神病科诊疗部及产科诊疗部以及儿科诊疗部组成,均属同一行政所管理。 二、对上款所指之每一诊疗部门将以由总督所核准的章程赋予认为适宜的运作自主,并在同一行政的管理方面订定有关的参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