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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65/92/M号
调整青年委员会组成架构及动作模式——撤销十二月三十日第103/88/M号法令
九月十四日
第一条 (性质及目的)
青年委员会,以下称为委员会,是一个咨询机构,目的为协助总督拟订青年政策以及透过青年组织的积极参予,确保行政当局所推广及施行的有关计划、措施和工作的衔接。
第二条 (委员会的组成)
一、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本条第五款所指委员组成。
二、主席由总督出任。
三、副主席由监管青年范畴的政务司出任。
四、秘书长由教育司青年厅厅长出任。
五、委员为:
a.教育司司长;
b.澳门文化司署司长;
c.澳门体育总署署长;
d.劳工暨就业司司长;
e.澳门社会工作司司长;
f.澳门大学校长;
g.澳门理工学院院长;
h.由总督委任最多十二个教育或青年社团或组织的领导人;
i.由总督委任具有公认功绩的人士,最多十名。
六、委员会得邀请对交来审议的事项具有特别资格的官方或私人实体列席有关会议,但该等实体并无表决极。
第三条 (委员会的权限)
一、委员会的权限为主要对下列事宜提意见及建议:
a.青年政策的基本目标;
b.由行政当局开展或共同参与开展的青年政策的年度计划,以及该等计划的优先次序的订定;
c.行政当局认为应交予委员会审议的有关青年政策的法规草案;
d.主席认为委员会须知悉及讨论的有关青年政策的其他事项。
二、委员会还具有通过本身规程的权限。
第四条 (主席的权限)
一、主席的权限为:
a.召集委员会会议;
b.核准工作议程;
c.主持全会会议。
二、主席得将认为适宜的有关权力授予副主席。
第五条 (副主席的权限)
副主席的权限为:
a.在主席缺席、不在或事故障碍时代替之;
b.执行主席授予权限执行的职务,并处理主席交予负责的工作。
第六条 (秘书长的权限)
秘书长的权限为:
a.确保委员会的文书往来;
b.向各委员分发委员会须有的案卷;
c.处理主席或副主席交予负责的工作;
d.缮立委员会会议的会议录。
第七条 (委员的权限)
委员的权限为:
a.参与有关会议;
b.作出认为适宜由委员会审议的提议;
c.审议载于工作议程的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的运作)
一、委员会的会议以全会或小组形式召开,前者于大多数成员出席下举行。
二、委员会会议通过主席的主动或至少五名委员的提议,由主席召开。
三、每次会议均缮立会议录,扼要叙述有关的讨论及载明所发表的最终意见。
第九条 (任期)
第二条 第四款及第五款h和i项所指人士的任期均为两年,并可续任。
第十条 (委任的丧失)
第二条 第五款h及i项所指委员会委员于下列情况下丧失委任:
a.受到与委任的执行相抵触的司法判罪;
b.连续三次以上缺席全会会议而无委员会所接受的解释。
第十一条 (行政技术辅助)
委员会的行政技术辅助由教育司确保。
第十二条 (出席费)
委员会成员有权按法律规定收取出席费。
第十三条 (废止)
废止十二月三十日第103/88/M号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