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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第14/90/M号
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学员的薪俸索引点
十二月十七日
独一条七月四日第18/88/M号法律第八条修改如下:
第八条 (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的学员)
一、……
a.第一年,薪俸索引点200;
b.第二年,薪俸索引点220;
c.第三年,薪俸索引点240;
d.第四年,薪俸索引点260。
二、在实习期间,准军官有权取得相当于薪俸索引点300之薪酬。
三、已属水警稽查队、治安警察厅及消防队编制之学生,倘其薪俸索引点高于该课程同年级学员或见习准军官之薪酬索引点时,可收取与有关职级相应之薪酬。
四、……
五、……
(注:该法令修改的法律第18/88/M号无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