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商法 (四)保险
 

法令 第38/96/M号

订定装置宣传物及广告物之民事责任保险之最低限额

七月十五日

  第一条 (装置宣传物及广告物之民事责任保险之最低限额)
  装置宣传物及广告物之民事责任保险之最低限额为澳门币十万元、二十万元或五十万元,并由有关市政厅按照其制定之技术标准确定。
  第二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