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务人员制度 (二)职程
 

法令 第18/95/M号

修订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之第三十八条(翻译员职程及有关人员的调动)

四月二十四日

  独一条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第三十八条之内容修改如下:
  第三十八条 (翻译员)
  一、……
  二、下列人士应透过审查文件方式之考试或考核方式进入以下职等:
  a.一职等——从具备澳门理工学院翻译课程资格或前华务司技术学校之基础课程或速成课程资格之人中选择;
  b.二职等——从具备澳门大学翻译学士学位或获行政暨公职司经听取高等学历认可咨询委员会意见后而认为适当之其他学士学位之人中选择;
  c.三职等——从具备以上各项所指任一资格且兼备适合于将任职范围之有关学士学位之人中选择。
  三、晋升至翻译顾问职级,须具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