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务人员制度 (二)职程
 

法令 第67/96/M号

修改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基础职程升级课程之投考人最后评核方式

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条 (条文之修改)
  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一百七十条之条文修改如下:
  第一百七十条(最后评核)
  一、……
  IF=个人评语之评分(最近四次个人评语表内平均得分之平均分,分数精确至小数点后第一位)
  二、在一等警员、高级警员及消防长之升级课程之录取考试中,适用之公式如下:


  三、在副警长或副区长之升级课程之录取考试中,适用之公式如下:


  四、在警长或区长之升级课程之录取考试中,适用之公式如下:


  五、……
  六、……
  第二条 (附件之替代)
  《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六款所指之附件D,由本法规之附件替代。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