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务人员制度 (四)其它
 

法令 第47/99/M号

以编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方式任用人员转入司法警察司编制内

九月二十日

  独一条(以编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方式任用之司法警察司人员之转入)
  一、以编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方式任用之司法警察司现职助理刑事侦查员,如无异议,则按原职阶转入司法警察司助理刑事侦查员职程之编制内职位。
  二、以编制外合同方式任用之司法警察司现职司机警员,如无异议,则转入司法警察司助理刑事侦查员职程之编制内职位,而职阶则相应于一直所收取之薪俸点。
  三、为一切效力,上两款所指之人员以编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方式提供服务之时间,计算为在编制内职位所提供服务之时间。
  四、以散位合同任用且正担任司机警员职务之司法警察司现职合资格之助理人员,如无异议,则转入司法警察司助理刑事侦查员职程之编制内职位之第一职阶。
  五、以上各款所指之转入系根据总督以批示核准之名单为之,除须公布于《政府公报》外,无须办理任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