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2/94/M号
关于坐落草地围及大炮台一幅地段脱离公产并以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
一月十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面积为14平方米,9平方米、一平方米及8平方米各幅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之私产。上述几幅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发出之第795/89号地籍图内分别以字母“A1”、“A2”、“Bl”及“Dl”标明,而该地籍图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