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行政机构 (二)行政法务司
 

法令 第76/99/M号

修改五月九日第 23/94/M号法令第十四条

十一月八日

  第一条(修改五月九日第23/94/M号法令)
  五月九日第23/94/M号法令第十四条之条文修改如下:
  第十四条(选举技术辅助处)
  选举技术辅助处之权限尤其为:
  a.行使选举及选民登记法律赋予行政当局之职能,并确保与有权限之机构及部门之联系;
  b.……
  第二条(产生效力)
  本法规之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