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76/99/M号
修改五月九日第 23/94/M号法令第十四条
十一月八日
第一条(修改五月九日第23/94/M号法令) 五月九日第23/94/M号法令第十四条之条文修改如下: 第十四条(选举技术辅助处) 选举技术辅助处之权限尤其为: a.行使选举及选民登记法律赋予行政当局之职能,并确保与有权限之机构及部门之联系; b.…… 第二条(产生效力) 本法规之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