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14/92/M号
将一幅土地脱离公有产权转为私有产权事宜
三月二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为30平方米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四日发出之地籍图内以字母“C”标明,卷宗编号为“ll7l/89”,而有关地籍图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