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3.自然资源
 

法令 第46/91/M号

本地区放弃对路环岛水塘附近一土地之保留权

九月二日

  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十九条之规定,撤销由一九七四年一月十九日第三号政府公报以摘录公布之一九七四年一月七日之总督批示为本地区确立之面积为161322平方公尺之一幅地段之保留。
  第二条 上条所指之地段载于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一年七月十日发出之第3571/9l号地籍图,该图附同于本法规,且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