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
 

法律 第1/2000号

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薪酬制度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定义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首长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是指: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各司司长;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廉政专员;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审计署审计长;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海关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薪酬
  薪酬为月薪俸加月交际费的总和。
  第三条 计算标准
  一、月薪俸按行政长官月薪俸的百分比计算。
  二、交际费按本身薪俸的百分比计算。
  第四条 附表
  本法所规定的薪酬载于构成本法组成部分的附表。
  第五条 适用
  一、公职一般制度经适当配合适用于第一条所指人员。
  二、其他法规或其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法冲突者,以本法为准。
  第六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之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