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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第1/2000号
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薪酬制度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定义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首长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是指: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各司司长;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廉政专员;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审计署审计长;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海关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薪酬
薪酬为月薪俸加月交际费的总和。
第三条 计算标准
一、月薪俸按行政长官月薪俸的百分比计算。
二、交际费按本身薪俸的百分比计算。
第四条 附表
本法所规定的薪酬载于构成本法组成部分的附表。
第五条 适用
一、公职一般制度经适当配合适用于第一条所指人员。
二、其他法规或其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法冲突者,以本法为准。
第六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之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