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务人员制度 (三)福利
 

法令 第3/90/M号

订定政府成员启程津贴及日津贴金额事宜

二月十二日

  第一条 政府成员有权领取启程津贴及日津贴,其条件与澳门公职人员相同。
  第二条 a启程津贴金额为澳门币二干七百元;b日津贴金额分别为:往香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澳门币一千四百五十元,往葡萄牙为澳门币一千六百五十元,往其他国家为澳门币一千九百五十元。
  (该条为经批示第15/GM/95修改后之条文)
  第三条 上条所订金额得由总督以批示修订之。
  第四条 本法令由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