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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7/97/M号
订定豁免上班及走出公众假期之制度
三月十七日
第一条 (公众假期之定义及范围)
一、为突显某一民间或宗教节日而定出之无须上班但不丧失回报、其他权利或优惠之日期,视为公众假期;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二、公众假期在一般情况下为地区范围之假期,而在例外情况下为澳门市或海岛市之假期。
第二条 (公众假期之定出及效力)
一、公众假期由总督以训令定出。
二、公众假期产生在有关适用之法律规定所定之效力。
第三条 (豁免上班之定义及给予)
一、因对本地区具特别意义之事件或在年度节日期间由总督给予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上班之免除,视为豁免上班。
二、豁免上班系透过公布于澳门《政府公报》之批示为之。
第四条 (豁免上班之效果)
一、在豁免上班日,应确保因性质而须经常维持对公众服务之公共机关及公共机构之运作。
二、非上款所指之公共机关及公共机构之领导人,得命令全体或部分工作人员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仅以应付特别或紧急情况者为限。
三、根据上两款规定而在豁免上班日所提供之服务,视为工作日之正常工作。
四、为计算假期之效力,全日豁免上班之期间不视为工作日。
第五条 (公布)
行政暨公职司应编制及命令在《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翌年之公众假期表及已预计并经许可之豁免上班日表。
第六条 (废止)
废止一月二十三日第4/82/M号法令、六月二十二日第38/87/M号法令及四月二十六日第15/93/M号法令;有关废止自第二条第一款所指训令开始生效之日起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