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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第21/88/M号
法律援助章程
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概 则
第一条 (目的)
法律和法院运用制度之目的,是使任何人不因本身的社会或文化条件又或因经济能力不足而有困难或受阻去认识、取得或维护本身的权利。
第二条 (构思)
上条所指目的将透过法律咨询和法律保障的系统化工作和机制予以推行。
第三条 (责任和负担)
一、法律和法院的运用是政府和法律专业人士或其倘有的代表机构透过设定合作的一项共同责任。
二、参与法律和法院运用制度的法律专业人士的适当报酬由政府确保。
第四条 (服务)
法律和法院运用制度将为向使用者提供有质素和有效率的服务而运作。
第二章 法律咨询
第五条 (目的)
为着更好地行使权利及遵守法定义务之目的,政府应透过中、葡文刊物及其他传播方式,长期及有计划地举办关于使人认识法律和法制的活动。
第三章 法律保障
第六条 (形式)
法律保障具有法律问讯和法律辅导的形式。
第七条 (受益人范围)
一、显示无足够经济能力负担因法律专业人士向其提供服务的报酬及全部或局部支付诉讼案的一般费用的个人,有权取得法律保障。
二、集体及公司倘提出上款所指证明,亦有权取得法律辅导。
第四章 法律问讯
第八条 (形式)
透过司法事务室,政府将与在本法区注册的法律专业人士或其倘有的代表机构合作,确保以认为最适宜的形式提供法律问讯服务。
第九条 (报酬)
按照上条规定所提供的服务将根据与法律专业人士或其倘有的代表机构所订合约条款予以报酬。
第五章 法律辅导
第十条 (形式)
……
(该条被法令第41/94/M号废止)
第十一条 (一般制度)
……
(该条被法令第41/94/M号废止)
第十二条 (特别制度)
除上款所指制度外,得设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律辅导形式。
第十三条 (刑事案的辩护)
被告辩护律师的委任、豁免支助、替换及报酬均按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之。
第六章 最后条文
第十四条 (补充法例)
总督将以法令公布管制第四章及第十二条所订定的法律问讯和法律辅导制度以及有关的财政制度,而该等制度将列入法院及登记暨公证公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