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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29/93/M号
消灭数个委员会
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消灭)
消灭:
a.澳门文化司署统筹委员会;
b.博彩咨询委员会;
c.公共行政培训咨询委员会;
d.学校福利咨询委员会;
e.法律翻译咨询委员会;
f.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 (废止)
废止一切与本法规所消灭之委员会有关之法例,尤其系:
a.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号法令第九条第一款b项及第十三至十八条;
b.四月五日第28/88/M号法令第二条第三款及第九至十一条,及六月二十日第52/88/M号法令;
c.六月十一日第26/90/M号法令第一至四条;
d.五月十四日第17/90/M号法令第十一条第二款,及五月十四日第18/90/M号法令第十至十三条;
e.公布于一九九零年四月二日第十四号《政府公报》之三月二十三日第34/GM/90号批示;
f.公布于一九九零年六月四日第二十三号《政府公报》之五月十八日第62/GM/90号批示。
第三条(开始生效)
本法规自公布后翌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