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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14/97/M号
许可增加发行 200万张第 8/95/M号法令设定之澳门币伍拾元之纸币
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增加发行)
许可最多增加发行二百万张一月三十日第8/95/M号法令所指之澳门币伍拾元之纸币。
第二条 (特征)
根据本许可而发行之纸币应保留一月三十日第8/95/M号法令所订定之一切特征,但第七条第一款f项之规定除外,而对今次许可所发行之纸币,该项之规定修改如下:
f.正中有以中文及葡文书写之字样:
——“中国银行”;
——“根据四月二十八日第14/97/M号法令”;
——“澳门分行总经理”之字样以及复制之签名;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