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5.税务制度
 

法令 第37/85/M号

修正营业税章程第65条、职业税章程第82-B条及所得补充税章程第 90-A条条文

五月十一日

  第一条 分别经三月二日第12/85/M号法令、第14/85/M号法令及第15/85/M号法令修改之《营业税规章》第六十五条、《职业税规章》第八十一条一B及《所得补充税规章》第九十条-A按下列方式修改:
  一、(现行条文之原文)
  二、可获授予上款所指权限之处长之职位因任何原因而出缺时,得将有关权限授予任职于税捐厅且属技术员职程或财政技术员职程之公务员或服务人员。
  第二条 本法规立即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