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5.税务制度
 

法令 第61/99/M号

调整由澳门往外地之每一乘客运输凭证应征收之离境费金额——废止一月二十日第2/97/M号法令

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 (金额)
  十二月九日第56/91/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之由澳门往外地之每一乘客运输凭证应征收之离境费金额,规定为澳门币十九元。
  第二条 (课征之豁免)
  使用澳门国际机场之乘客,不论其目的地为何处,均无须缴付上条所指之费用。
  第三条 (在本地区总预算内之反映)
  一、对于《一九九九年本地区总预算》(OGT/99)为该项性质之收入而登录在有关栏目内之预计金额之更正,应透过公布于《政府公报》之声明为之。
  二、上款所指之开支之调整透过在《一九九九年本地区总预算》第十二章之项目内减少款项之方式为之,该项目之经济分类为05-04-00-00-13“备用金拨款”。
  第四条 (废止)
  废止一月二十日第2/97/M号法令。
  第五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