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12.港务管理
 

法令 第57/96/M号

规范海上航标——废止一九六○年十月八日第43207号命令

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标的)
  本法规透过采用国际航标管理协会之海上航标系统(AISM/IALA有关A区—红色为左侧),订定适用于本地区适航航道之海上航标技术规则,并确定所用标志之种类、特征及含义。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法规所定之航标规则适用于所有固定及漂浮标志所组成之信号,该等信号用于指明:
  a.适航航道之两侧信号;
  b.航行之自然危险物及其他障碍物,尤其是沉船;
  c.重要航行区域及地形;
  d.新危险物。
  二、上款所指之航标规则之适用范围不包括:
  a.灯塔;
  b.航标灯;
  c.光弧灯标;
  d.导标灯及导标;
  e.大型及小型船;
  f.大型助航浮标。
  第三条(标志之形状及特征)
  主要之固定及漂浮标志之特征,系由标志上部之形状或可能与标志相联之物体之上部结构或顶标之形状所决定。
  第四条(标志之形状)标志之形状为:
  a.圆锥形;
  b.圆筒形;
  c.球形;
  d.杆形;
  e.柱形。
  第五条(标志有如下五种)
  a.侧面标志;
  b.方位标志;
  c.孤立危险物标志;
  d.安全水域标志;
  e.专用标志。
  二、无论属何种标志,均得以任意组合方式使用。
  三、第一款所指之标志,其特征载于成为本法规组成部分之附件一内。
  第六条(航标之约定走向)
  一、右侧标及左侧标之位置根据航海者从远海向港口、河流或适航航道航行所循之方向决定。
  一、为本法规之效力,“右侧”及“左侧”两词分别表示从远海而来之航海者之右边及左边。
  第七条(示意图)
  标志及航道航标之示意图载于成为本法规组成部分之附件二内。
  第八条(灯质术语)
  标志之灯质术语载于成为本法规组成部分之附件三内。
  第九条(废止)
  废止公布开一九六零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政府公报》内之一九六零年十月八日第43207号命令。
  附件一
  1—侧面标志
  1.A—使用及含义
  侧面标志结合航标约定走向设置,且通常用于明确界定之航道。该等标志指明所循航道之左侧及右侧。如航道分岔时,得使用分岔点侧面标志以指明主航道。
  1.B—标志之特征
  1.B.1—左侧标颜色——红色。
  形状(浮标)——圆筒形、柱形或杆形。
  顶标(如设置)——单个红色圆筒。
  灯(如设置):灯光颜色——红色;
  灯质——任意,但1.B.3所指者除外。
  1.B.2—右侧标颜色——绿色。
  形状(如浮标)——圆锥形、柱形或杆形。
  顶标(如设置)——单个尖头朝上之绿色圆锥。
  灯(如设置):
  灯光颜色——绿色;
  灯质——任意,但1.B.3所指者除外。
  1.B.3—分岔点侧面标志
  在航道之分岔点上,根据航标之约定走向,得以下列方式透过分岔点侧面标志指明主航道:
  a.主航道在右侧颜色——红色,有一条绿色宽边横纹。
  形状——圆筒形、柱形或杆形。
  顶标(如设置)——单个红色圆筒。
  灯(如设置):
  灯光颜色——红色;
  灯质——混合联闪(2+1)—[R1(2+1)]。
  b.主航道在左侧颜色——绿色,有一条红色宽边横纹。
  形状——圆锥形、柱形或杆形。
  顶标(如设置)——单个尖头朝上之绿色圆锥。
  灯(如设置):
  灯光颜色——绿色;
  灯质——混合联闪(2+1)—[R1(2+1)]。
  c.适用于侧面标志之规则
  c.1形状
  如不能准确辨别标志为圆筒形或圆锥形,则应在可能之情况下,设置专门之顶标。
  c.2以数字或字母辨别
  航道边缘之标志如数字或字母辨别时,应顺着航标约定走向标以编号或字母顺序。
  2—方位标志
  2.A—使用及含义
  方位标志指示该标所在水域之深水区位于其名称所指明之象限内,即使在除了北界标所指明之北象限外,东面及西面亦为适航水域之情况下,该命名协定仍为必要。航海者据此可知在该标之北面安全,但如欲完全了解,应查阅该区之海图。
  1——方位标志得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例如:
  a.指明深水区域在标志名称所指之象限内;
  b.指明通过危险物时安全之一侧;
  c.提醒注意航道之特殊形状,如弯道、河流汇合处、分岔点或浅滩之尽头。
  2.B—象限及标志之定义
  2.B.1——(北、南、东、西)四个象限系以碍航点取真方位西北——东北、东北——东南、东南——西南、西南——西北为界限。
  2.B.2——方位标志之名称由其所处之象限而定。
  2.B.3——方位标志之名称指明船只应从标志名称所指之象限内通过。
  2.C—标志之特征
  2.C.1—北界标
  顶标——上下两个黑色尖头朝上之圆锥,其体积尽可能大些,其两圆锥应明显分开。
  颜色——上黑下黄。
  形状——柱形或杆形。
  灯(如设置):
  灯光颜色——白色;
  灯质——甚快闪(CtR)或快闪(Ct)。
  2.C.2—东界标
  顶标——上下两个锥底相对之黑色圆锥,其体积尽可能大些,且两圆锥应明显分开。
  颜色——黑色,中间有一条黄色横纹。
  形状——柱形或杆形。
  灯(如设置):灯光颜色——白色;
  灯质——联甚快闪,每五秒甚快闪三次—CtR(3),或联快闪,每十秒快闪三次—Ct(3)。
  2.C.3—南界标
  顶标——上下两个尖头朝下之黑色圆锥,其体积尽可能大些,且两圆锥应明显分开。
  颜色——上黄下黑。
  形状——柱形或杆形。
  灯(如设置):
  灯光颜色——白色;
  灯质——联甚快闪,每十秒甚快闪六次后加长闪一次—CtR(6)+R1L,或联快闪,每十五秒快闪六次后加长一次—CT(6)+R1L。
  2.C.4—西界标
  顶标——上下两个尖头相对之黑色圆锥,其体积尽可能大些,且两圆锥应明显分开。
  颜色——黄色,中间有一条明显之黑色黄纹。
  形状——柱形或杆形。
  灯(如设置):灯光颜色——白色;
  灯质——联甚快闪,每十秒甚快闪九次—CtR(9),或联快闪,每十五秒快闪九次—Ct(9)。
  3—孤立危险物标志
  3.A—使用及含义
  孤立危险物标志设于周围均为适航水域之小范围危险物上。
  3.B—标志之特征
  顶标——上下两个黑球,其体积尽可能大些,且两球应明显分开。
  颜色——黑色,中间有一条或多条红色横纹。
  形状——任选,但不得与侧面标志相混淆,宜使用柱形或杆形为好。
  灯(如设置):灯光颜色——白色;
  灯质——联闪二次—R1(2)。
  4—安全水域标志
  4.A—使用及含义
  安全水域标志之周围均为适航水域,但其不标示危险。安全水域标志可用作航道中央标志或接近陆地标志。
  4.B—标志之特征
  颜色——红白相间之直纹。
  形状——球形,或带有球形顶标之柱形或杆形浮标。
  顶标(如设置)——一个红色球体。
  灯(如设置):灯光颜色——白色;
  灯质——等明暗、明暗、每十秒长闪一次或莫尔斯信号—字母A-Is,Oc,R1LMo(A)。
  5.专用标志
  5.A—使用及含义
  专用标志并非为助航目的而设,但却用以在专门航海文件中指明特定区域或地形。
  5.A.1—例子
  专用标志:
  a.海洋资料探测站(ODAS)标志;
  b.分道航行标志(如使用常规航道标志可能引起混淆);
  c.弃置废物场地标志;
  d.军事演习区域标志;
  e.电缆或输油管道标志;
  f.海上游乐区域标志。
  5.B—标志之特征
  颜色——黄色。
  形状——任选,但不可与助航标志相混淆。
  顶标(如设置)——黄色“X”型。
  灯(如设置):
  灯光颜色——黄色;
  灯质——任意,但2、3及4所指者除外。
  附件二本法规所定标志之示意图及航道航标示意图(略)
  附件三标志之灯质术语(技术用语)及本法规所使用之技术术语(略)










  附件三
  标志之灯质术语(技术用语)
  及本法规所使用之技术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