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务人员制度 (三)福利
 

法令 第61/92/M号

设立特别行动津贴及其发放之规则

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津贴之设立)
  一、对下列行动专业设立津贴:
  a.特别行动;
  b.爆炸品之拆除。
  二、该等津贴不可兼得。
  第二条 (津贴金额与支付)
  一、每项津贴数额相应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附件之公共行政薪俸点100之80%。
  二、该等津贴每月支付。
  第三条 (附加报酬之性质)
  该等津贴不包括在假期及圣诞津贴内,亦不计算在退休金内。
  第四条 (发给)
  一、被认可取得第一条所指之任何行动专业且属于特别行动组(GOE)或爆炸品拆除队(EIEE)之军事化人员,在其职务实施后,有权获取该等津贴。
  二、行动专业之取得系由总督以内部批示,透过确认完成特定专业培训课程并获及格之军事化人员人名名单予以认可。
  三、特别行动组及爆炸品拆除队之职务实施属总督权限。
  第五条 (保险)
  澳门保安部队之有权限部门必须为下列受益人实行工作意外保险,金额为澳门币500000.00元,并得透过总督批示予以调整:
  a.有权享有该等津贴而又保持该项权利之军事化人员;
  b.被录取就读该等行动专业培训课程而处在培训期间之军事化人员。
  第六条 (聘任)
  一、特别行动组及爆炸品拆除队人员,优先由治安警察厅军事化人员中以自愿及甄用方式聘任。
  二、在有适当依据之情况下,为特别行动组必要之完备组成,总督得许可不受时间限制征用水警稽查队之军事化人员。
  三、被录取就读行动专业课程后,必须担任有关职务不少于四年。
  第七条 (执行之规定)
  一、规范下列事项之规定,由总督批示核准:
  a.行动专业培训课程之计划;
  b.涉及特别行动组与爆炸品拆除队之人员甄选、运作及行动之组织与程序;
  c.保持行动专业之技术考核及评估体能之测验;
  d.因纪律原因而丧失行动专业之条件。
  第八条 (负担)
  执行本法规所导致之负担,由本地区之总预算开支表28章所载之拨款帐目中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