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4/92/M号
将一空里地段脱离本地区公有产权转为私有产权
一月二十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为44平方米地段之公产之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年九月十二日发出之地籍图内以字母“B”标明,卷宗编号为“2944/91”,而有关地籍图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