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五)市政行政 2.车辆交通管理
 

法令 第67/84/M号

规范在澳门行驶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之驾驶入状况

六月三十日

  第一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驾驶资格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得免试而取得特别驾驶执照,以便根据下条之规定,在澳门地区驾驶车辆。
  第二条 一、为获发特别驾驶执照,须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之身分证明文件;
  b.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且未逾有效期之驾驶执照;
  c.住所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公司之澳门合法代表之声明书。声明书中应承诺使驾驶员有良好行为,并承诺在不聘用驾驶员时,将驾驶执照交还发出执照之实体。
  二、持有特别驾驶执照者,仅可驾驶载货或载客之轻型车辆或重型车辆。
  三、执照持有人仅可驾驶本条第一款c项所指公司之车辆,且该等车辆必须挂有澳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地之注册号牌。
  四、特别驾驶执照有效期为一年,可续期,续期时应遵守本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
  五、特别驾驶执照为蓝色,其式样载于本法规之附件,且该附件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六、发出特别驾驶执照之费用为澳门币一百元。
  七、为特别驾驶执照续期,上述第一款c项所指之公司代表应于驾驶执照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将执照送交市政厅。
  第三条 本法规自七月一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