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商法 (六)海事
 

法令 第79/99/M号

设立关于使用船舶应具备之海图,航海刊物及航海仪器之规则

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条 (目的)
  本法规订定关于使用船舶应具备之海图、航海刊物及航海仪器之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法规适用于在本地区登记之一切商船;但中途不停靠外地港口之商船除外。
  二、为适用本法规之规定力,船舶分为下列类别:
  A——本地商船、本地渔船及本地辅助船;
  B——沿海商船、沿海渔船及沿海辅助船;
  C——远洋商船、远洋渔船及远洋辅助船。
  第三条 (海图、航海刊物及航海仪器之使用)
  一、如船舶未具备最新版本且数量足够之本法规附件一之表所载之海图、航路指南、航标表、航海表、方位表及航海天文历,以应付计划中之航程及因航行环境而可能引致有停靠中途站之需要时,不得出海航行;上述附件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二、出海航行之船舶尚需具备本法规附件二之表所指之仪器及设备,而该附件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三、所采用之海图应符合航海通告且为本地区官方机构之出版物。
  第四条 (免除)
  澳门港务局(葡文缩写为CPM)对无须使用海图、航海刊物及航海仪器而能安全航行之沿岸航行之小船,得全部或部分免除上条所定之义务。
  第五条 (监察)
  澳门港务局有权限监察对本法规规定之遵守情况,并应在检查船舶时,查核船舶是否具备海图、航海刊物及航海仪器。



  (a)为进行之航线准备足够之海图;
  (b)具备航程范围所需之有效之航海刊物及指引原则;
  (c)符合船上装置之设备;
  (d)数量足够,以覆盖航程范围;
  (e)符合航程范围。



  (a)根据现行法例;
  (b)根据活动配置适当配套;
  (c)客船或客货船应具备两个天文镜;
  (d)根据现行法例;
  (e)根据活动配置适当配套;
  (f)每一间格配备一盏;
  (g)必须用于无配备其他声呐器之船舶;
  (h)受一九七四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范之船舶上;
  (i)船长超过106.68m之远洋航行之船舶上。
  备注:船用陀螺罗经、雷达、全球定位系统、测深仪及其他电子导航设备之安装及使用,应按适用之国际法规定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