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35/93/M号
修改法律翻译办公室及司法事务司组织法之若干条文
七月十二日
独一条 二月八日第1/86/M号法律第四条之内容修改如下: 第四条(鼓励之列举) 一、…… 二、…… 三、当重组计划旨在将一个或多个工业场所之拥有权转移给仅一个法律实体,第一款d项规定之税务鼓励得达至税款之全部豁免。 四、当受移转人在总督以批示订定之期间内维持同一业务,方得获给予第一款e项规定之税务鼓励,在其终止业务时,应进行入账及清算应付税项之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