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3.自然资源
 

法令 第21/98/M号

解除一幅位于钮里无门牌编号及门牌编号为6至12号、面积为14平方米之地段以及另一幅位于扣钮巷、面积为3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

五月十八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面积为14平方米及3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上述两幅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发出之第3652/91号地籍图内分别以字母“B1”及“B2”标明,而有关地籍图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