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12/93/M号
解释九月四日第 7/89/M号法律第十七条第一教C项内所指之出售楼宇单位的实用面积
三月二十九日
独一条 九月四日第7/89/M号法律第十七条第一款c项所指“出售单位实用面积”一词,其意义为总使用面积,即某一住宅或独立单位专用面积之总和,该面积由单位之外墙界定,整幅外墙厚度均计算在内,而当墙壁与另一住宅或独立单位共用时,则以整幅外墙厚度之中线起计;如住宅或独立单位之面积包括露台面积者,则露台围栏之厚度亦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