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行政机构 (二)行政法务司
 

法令 第80/99/M号

修改六月二十日第 30/94/M号法令第十四条

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条(修改第30/94/M号法令)
  六月二十日第30/94/M号法令第十四条之条文修改如下:
  第十四条(路环监狱)
  一、……
  三、路环监狱亦得设有所处地点与上款所指区域不同之特别囚禁区,供被列为防范类之囚犯、受绝对或有限制不准与外界接触制度约束之囚犯或被实施隔离之特别保安措施之囚犯住宿之用。
  四、路环监狱得就囚犯进行之活动以及收容及辅助获释后之囚犯方面与其他机构订立议定书。
  第二条(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