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三)教育行政 1.基础教育
 

法律 第11/77/M号

给予不牟利教育事业以适当扶助

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政府的扶助)
  政府将按照下列各条文的规定扶助不牟利私立教育事业。
  第二条(不牟利学校的定义)
  一、不牟利私立学校的定义为非官立及非官制的学校,而且:
  a.全免其学生缴交学费或作任何方式的金钱捐献;
  b.虽有收取其学生的学费或因学校的维持而收取任何方式的金钱捐献,但将之全部供作学校的一般使费,诸如改善教育条件与质素以及支付学校教员及其他职工的薪酬等是。
  二、上款所指的学校须在教育厅立案,并遵守下列条件方得有权享受本法律所指的优惠:
  a.在第一项情况下——免学生缴交学费——倘向教育厅作出如此声明者。
  b.在第二项情况下,倘有需要时,经财政厅查核账目后,得评定或维持为不牟利学校类。
  第三条(扶助方式)
  第一条所指的扶助包括:
  a.各项税项的豁免;
  b.补助金。
  第四条(各种税项的豁免)
  一、不牟利私立学校将获豁免各种税项,包括校舍的业钞在内,倘该等校舍属校方所有,且全部供作教育用途时。
  二、上款的规定对于占用楼宇独立单位的学校亦适用。
  第五条(补助金)
  一、上条所指的学校将获发给补助金。在订定有关数额时应特别注意:
  a.教育程度;
  b.所设班级数目,每一班级学生最低限度的人数,将视乎各科的特征及教育程度而定;
  c.教授葡文,列为课程之一;
  d.倘校舍非属校方所有的不动产时,有关租金。
  第六条(助学金)
  政府将订定发给牟利或不牟利私立学校学生若干项助学金与条件,以及发给拟在外地攻读符合本地区真正需要的大专学科学生助学金的条件。
  第七条(管制法例)
  于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总督将颁布管制法例,订定为良好执行本法律所必需的规则,发给各种补助金的金额以及学校向教育厅立案的简化手续。
  (该条已被修改,详见法律第13/77/M号)
  第八条(负担)
  为应付实施本法律所引致的负担,将使用平常支出部门既定的款项。
  第九条(生效)
  本法律将随同其管制法例一起生效。
  (该条已被修改,详见法律第13/77/M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