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务人员制度 (二)职程
 

法律 第12/91/M号

修订第 62/88/M 号法令第十、十三、十四及十九条条文

十一月四日

  第一条 (七月十一日第62/88/M号法令的修订)
  七月十一日第62/88/M号法令第十条、第十三条、十四条及第十九条内文改为:
  第十条 (职程)
  监管人员职程如下:
  警员,有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职阶;
  一等警员,有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职阶;
  副警长,有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职阶;
  警长,有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职阶;
  警司,有第一、第二及第三职阶;
  总警司,有第一、第二及第三职阶。
  第十三条 (晋入职程的条件)
  一、晋入监管人员职程的条件如下:
  a.具有六年级学历;
  b.综合训练中心的基本训练课程;
  c.在最少的三个月试用实习期合格。
  二、上款所指的培训及实习课程是采用定期委任或临时散工制度,视乎参予者与公职有否关连而定。
  三、在培训及实习期内,与公职无关连的参予者所得薪酬相当于索引表内警员第一职阶者分别减去五十点和二十点。
  第十四条 (晋阶及晋升条件)
  一、在不妨碍第一二条二款的规定下,监管人员职程的晋升,是从在下一职等实际服务三年且服务评分不低于“良”的人士中,以考试合格者为之。
  二、留在职等的最少时间可减为两年,倘有关公务员在该段时间的服务评分为“优”时。
  三、晋升为副警长及警司的职级者,还需分别具有第九年级及第十一年级的学历或相当学历。
  四、在每一职等内转换职阶者,须在下一职阶实际服务两年且服务评分不低于“良”。
  五、以上各款所指服务评分的给予,是按一般的法律规定为之。
  第十九条 (升职的挑选方法)
  一、采用淘汰性质的升职挑选方法如下:
  a.一等警员:
  ——学历评估;
  ——知识测试;
  ——体能测试;
  ——专业面试。
  b.副警长:
  ——学历评估;
  ——知识测试;
  ——体能测试;
  ——适当的培训课程。
  c.警长:
  ——学历评估;
  ——知识测试;
  ——专业面试。
  d.警司:
  ——学历评估;
  ——知识测试;
  ——适当的培训课程。
  二、总警司职位的填补,是按照第十二条二款的规定挑选。
  第二条 (七月十一日第62/88/M号法令附表的修订)
  七月十一日第62/88/M号法令第十一条所指的并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修改的附表,以本法律的附表代替。
  第三条 (负担)
  因执行本法律所引致的负担,将由财政司安排的预算拨款账目应付。
  第四条  (生效)
  本法律所引致的薪酬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