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行政机构 (十)各种委员会
 

法令 第15/92/M号

订定教育委员会之组成、权限及运作事宜

三月二日

  第一条 (教育委员会)
  一、本法令管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组成、权限和运作。
  二、委员会是一个有各方社会力量的参与、合作和思考的机构,按照教育制度纲要法订定的原则为发展教育政策寻求广泛的共识。
  第二条 (权限)
  一、委员会负责对尤其是教育制度改革方面的教育政策问题提意见、建议和解决办法。
  二、委员会自行编制和核准本身的章程。
  第三条 (组成)
  一、委员会由总督主持。
  二、委员会共由下列人士组成:
  a.负责教育的政务司,彼在总督不在或因事故障碍而不能出席时出替之;
  b.教育司司长;
  c.教育司副司长;
  d.澳门大学校长;
  e.澳门理工学院院长;
  f.总督听取委员会意见后委任的最多十四个教育社团,由其主席或其代表人代表;
  g.总督委任的具有公认功绩的人士,最多七名。
  三、首届任期内,上款f项所指委员由已参加前委员会的六个社团填补,余额由总督听取该等社团意见后委任。
  第四条 (主席的权限)
  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全体大会。
  第五条 (委员会的运作和会议制度)
  一、委员会以全体大会及专责小组的方式运作。
  二、委员会的全体大会分为平常会议及特别会议。
  三、平常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特别会议由主席主动提出或经七名成员申请举行。
  第六条 (法定人数)
  只需有主席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为此目的被召集的委员会大部分成员出席,全体大会即可举行。
  第七条 (会议录)
  委员会的每次会议均缮立会议录。
  第八条 (专责小组)
  委员会得按其章程规定成立常设的或临时的专责小组。
  第九条 (任期)
  第三条第二款f及g项所指社团和人士的任期均为两年,并可连任。
  第十条 (任期的丧失)
  第三条第二款f及g项所指委员会成员在下列情况下丧失任期:
  a.被法院定罪而有关罪行对任期有抵触者;
  b.连续三次以上不出席全体大会而不具委员会接受的理由。
  第十一条 (常设委员会)
  委员会设有一常设委员会,由主席在委员会成员中委任一名协调人及由委员会委任本身六位成员组成,协调人以懂双语者为理想。
  第十二条 (常设委员会的权限)
  常设委员会负责推动教育委员会的活动,促进各专责小组的运作,并执行章程所赋与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意见书)
  一、意见书由常设委员会指派一名由有关小组成员协助的人士编撰。
  二、编撰人应在常设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编写意见书的草稿。
  三、意见书的最后稿应提交委员会全体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活动的公布)
  每次会议后均作成简略报告书乙份,主要载明会议所处理事项,并交予社会传播机构公布。
  第十五条 (行政及财政辅助)
  委员会正常运作所需的行政及财政辅助由教育司确保。
  第十六条 (委员会成员的酬劳)
  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及其他参与人有权按法律规定收取出席费。
  第十七条 (撤销)
  撤销二月一日第10/86/M号法令核准的教育司章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