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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89/88/M号
修改八月八日第 69/88/M号法令
九月十九日
第一条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第二十六条j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第八十六条修改如下:
第二十六条
j.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效力,应在五日内通知澳门社会工作司其不在有关房屋之原因;
第四十五条
……
二、承租人之地位移转子承担家庭生活之家庭成员。
第八十六条
在第八条及第十二条所指之法规公布前,按本法令及批示之规定而作出必要配合之十一月三十日第254/84/m号训令附件一及附件二所载之报名表及计分制度,仍继续生效。
第二条透过本法规,现公布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及第六十一条分别指出之附件一至附件三,而在一切效力上,该等附件应视为上述法令之附件。
第三条本法规自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开始生效之日起产生效力。
──────┬──────── 房屋类型 │ 家庭成员人数 ──────┼──────── T0及T01 │ 最多2 T1及TOII │ 3—4 T2及TOIII│ 5—7 T3及T0IV │ 8—10 T4 │ 11—1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