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23/96/M号
解除一幅位于禄号里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
五月十三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面积为5平方米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发出之第484/89号地籍图内以字母“B”标明,而该地籍图附于本法规且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