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行政机构 (四)保安司
 

法令 第6/95/M号

重组市政警察队之组织结构——废止六月六日第65/85/M号法令

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性质、任务、活动范围及隶属
  第一条 (性质)
  市政警察队(葡文缩写为PM)为一支军事化部队,且由根据《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葡文缩写为EMFSM)之规定,以定期委任之方式任命之治安警察厅(葡文缩写为CPSP)人员组成,其职位数目订定于本法规附件A。
  第二条 (任务)
  市政警察队之任务为监察对市政条例、市政规章及有关市政利益之其他命令之遵守。
  第三条 (活动范围)
  市政警察队在澳门市政厅管辖之范围内活动。
  第四条 (隶属)
  一、市政警察队隶属总督。
  二、总督得将市政警察队之行动及行政指挥权授予市政厅厅长。
  第二章 组织结构、权限
  第五条 (组织结构)
  一、市政警察队设有:
  a.指挥部;
  b.行动组;
  c.办事处。
  二、市政警察队之组织结构图及主管级别载于本法规之附件B,而该附件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第六条 (指挥部)
  一、市政警察队队长系由总督以批示任命之一名治安警察厅警司出任。
  二、如治安警察厅警司不足或情况需要,得任命一名治安警察厅副警司为市政警察队队长。
  第七条 (行动组)
  特别在流动小贩、卫生、清洁及与市政利益有关之其他事宜方面,行动组(葡文缩写为GO)有权限透过小组监察对有关市政条例及规章之遵守。
  第八条 (办事处)
  办事处由市政警察队队长所指定之一名军事化人员领导,办事处之权限为:
  a.接收、登记及发出往来书信,并组织档案;
  b.编造轮值表。
  第九条 (市政警察队队长之权限)
  一、市政警察队队长负责履行赋予市政警察队之任务或其他将由法律赋予之任务。
  二、市政警察队队长之权限特别为:
  a.指导、统筹及监督行动与行政方面之活动;
  b.促进训练及善用在职人员。
  第十条 (指挥助理)
  市政警察队指挥助理由治安警察厅之一名副警司出任,其权限为辅助市政警察队队长,并在其不在、出缺或遇法定障碍时代任之。
  第三章 人员
  第十一条 (适用制度)
  《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适用于市政警察队之人员。
  第十二条 (《职务命令》之公布)
  处分、嘉奖、表扬、行为等级、准许假、年假及缺勤,均公布于治安警察厅《职务命令》。
  第十三条 (服务时间)
  将以定期委任之方式任命于市政警察队之人员,至少应已实际服务五年,且其模范行为等级应为一等或二等。
  第十四条 (制服及标志)
  市政警察队军事化人员穿著治安警察厅制服且在左臂上配戴袖章,袖章以红绿色为底色,靠上印有白色“PM”字样,其下,印有白色相应中文译名。
  第十五条 (报案书及实况笔录)
  一、由市政警察队之人员所编制之实况笔录及报案书,以及由该等人员拘留之人,应送交获法律赋予审理或展开有关程序之有权限当局。
  二、为一切效力,市政警察队之成员为执法人员,由该等成员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所编制之实况笔录,在法庭具可信性。
  第十六条 (财政负担)
  执行本法规所产生之财政负担,由分配予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司之拨款承担。
  第十七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七月六日第65/85/M号法令。
  第十八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并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产生效力。
  一月三十日第6/95/M号法令第一条第一款所指之附件A市政警察队之军事化人员表
  职位   职位数目
  警司     1
  副警司    1
  副警长    3
  高级警员   6
  警员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