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3.自然资源
 

法令 第37/94/M号

将位于河边新街的土地,脱离公产,并以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之私产

七月十八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面积为43平方米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发出之第3558/9l号地籍图内以字母“C”标明,而该地籍图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