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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72/90/M号
公众停车场税务优惠
十二月三日
第一条 (税务优惠)
一、倘私人大厦之停泊车辆地方在本法律生效日前尚未使用,而将按照以下条文之规定来使用时,豁免缴交都市房屋税。
二、倘属多幢楼宇并合,就给予都市房屋税税率百分之五十的优惠。
第二条 (停泊车辆地方之使用方式)
一、应以下列方式使用现有大厦的停泊车辆地方:
a.由该楼宇管理处管理;
b.由将为此目的而成立的公司管理;
c.交由澳门泊车公司管理。
二、不论所采用的是哪一种方式,都应每年向有关机关提出证明,以便确认豁免都市房屋税之权利。
第三条 (经营方式)
一、在本法令范围内使用之停泊车辆的地方应遵守现行对公众停车场之法律规定。
二、经营该等泊车地方的机构将制定经营的收费方式以呈交政府批准。
第四条 (生效)
本法令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