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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114/99/M号
在经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规章中增加第一百零七—A条
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条 (增加《道路法典规章》之条文)
在经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规章》中增加第一百零七-A条,内容如下:
第一百零七条-A (学习驾驶准照)
澳门市政厅有权限以交通事务署之身分按下列条件发出经其核准之式样之学习驾驶准照:
a.向已通过驾驶考试中之理论考试且开始进行驾驶实习以考取驾驶执照之投考人发出学习驾驶准照;
b.学习驾驶准照之有效期为一年;如驾驶考试中之实习考试于该期限届满前进行,则有效期直至进行实习考试之日为止;
c.学习驾驶准照不赋予其权利人驾驶汽车之资格,根据经十一月三日第222/98/M号训令核准之《驾驶学校及教学规章》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明文禁止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学习暨考试中心及经许可之公共道路以外地方驾驶;
d.于通过驾驶实习考试后之三十日内或直至驾驶执照发出前,学习驾驶准照成为代替驾驶执照之凭证。
第二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自公布于《政府公报》后开始生效。